一、基本情况
王某某在某银行做柜员的工作便利,登录银行系统,窃取到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支付宝新账户,骗取支付宝红包。2020年4月,王某某由于工作岗位调动无法继续接触到银行系统,便王联系到同事陈某某,由陈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登录银行系统,获取到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陈某某将王某某事先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绑定后,按照双方约定,将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每条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提供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利用陈某某提供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骗取支付宝红包共计XXX元,并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ZZZ元。后王某某、陈某某被抓,并被刑事起诉。
二、法院认定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某、沈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三、刑事处罚
王某某、陈某某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