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18368436
创建于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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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年轻法院。东营中院于1995年3月重新组建,辖6个基层法院,5处派出法庭。东营中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154人,全部达到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研究生占比达46%。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忠实履行法律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了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多年来,东营中院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发展进步。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市担当作为好团队”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等300余项荣誉。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和市委分别发文,部署开展了向东营中院学习活动。2008年9月,最高法院在东营召开了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总结提炼出了“服务大局保稳定、司法为民促和谐、与时俱进创一流”的“东营经验”。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出了开展向东营中院学习活动的通知。东营中院作为全国法院的先进典型,2009、2010、2015年三次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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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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