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身边的国家机构

向日葵
创建于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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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寒假,我通过上网、询问长辈和实地参观等方式,搜集了相关资料,了解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相关知识,可以说是受益匪浅,收获满满。

       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它们既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为实现国家管理目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81号

    产生过程:1984年4月,东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举行,选举产生了东营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始依法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从此,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东营市委的领导下,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40年来,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保证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权:

      (一)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将党委决策变为人民意志,保证凝心聚力共促发展。

     (二)依法行使监督权,使人大监督工作有威有望,保证全市各项工作同步合拍协调推进。

     (三)依法行使任免权,对所任干部既任又管,保证人民公仆竭诚尽智履职为民。

    东营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00号。

        性质:东营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的国家行政机关。

        历史:1982年8月,山东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成立省辖地级市——东营市。1983年10月15日,东营市成立庆祝大会召开,东营市正式挂牌成立。

    东营市监察委员会

    由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9日,东营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市监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东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东营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东营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3月,前身是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办公楼座落于东营市府前大街9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七)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是东营市境内的司法机关

        地址:位于东营市府前大街99号

        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委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021级5班   王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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