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日,小李接到朋友小张电话,对方以银行卡限额为由想借用小李的银行卡转几笔账,并承诺给其2000元的借卡费。经过询问,小李得知小张转进来的钱是“上下分”的钱,但小张表示只是通过银行卡转一下钱而已,没有什么风险,小李心想,不需要本钱,动动手指、刷刷流水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确实是笔划算的交易,便同意了将银行卡借给小张,随后不久,电信网络诈骗份子通过小李的银行卡转移资金高达一百万元,小李也因此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帮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犯罪团伙往往以“返利”“无风险”“无成本”为诱饵诱使他人出借银行卡,有的甚至向大学生或刚出社会打工的年轻人,向他们有偿回购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1.安全用卡不转借,个人信息不外泄。2.公共场合保管好银行卡,防止被盗取,牢记发卡银行客服电话,一旦被盗或丢失,立即到银行挂失,银行卡作废后立即销毁,切忌随意丢弃。3.无论是买卖还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涉嫌犯罪。大连风光支行提示您借卡卖卡有风险,切勿因小而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