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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以案说险//代位求偿让车险理赔更加方便

创建于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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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驾驶我司承保的标的车辆行驶至道路交通信号灯处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交管部门判定,张某未按道路交通信号指示灯提示通行,造成事故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女士在要求对方赔偿时却遇到了困难,张某因只购买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交强险有责财产赔付项下保险公司最高赔付2000元,但王女士车辆损失大约2万元,张某因经济原因无力赔偿,因此在处理事故赔偿事宜上百般拖延,不予配合。

    王女士向我公司申请进行代位求偿赔付,经我司理赔人员核查案件信息后,协助王女士提供代位求偿相关资料,对王女士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进行赔付。

二、【案例分析】

    简单来说,代位求偿就是当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拒赔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的一方就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在履行完毕代位求偿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应配合保险公司获取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车主应配合保险公司获取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同时应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

    代位求偿进一步保障了投保人的权利,尽量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车主的生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令投保人遭受损失。但投保人、被保险人需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代位求偿相关资料,便于后期追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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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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