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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坛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创建于02-06 阅读353

       春节将至,我镇迎来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营造节日喜庆的氛围,但存在易引起火灾、炸伤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隐患。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出通告如下:

一、以下场所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华坛山镇党史馆(小东坞村);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四)车站、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工厂、化工园区、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包括靠近山林的房子附近);

(六)各公墓区范围内。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区范围内村(居、场)两委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全体镇、村(居、场)干部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村(居、场)两委、各村小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许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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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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