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39)住建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以案说法”第二十八期:跨省追查燃气非法经营 引发鄂豫战略联动监管】……
1. 案情回放:2023年12月13日,湖北、河南两省住建厅带领南阳、邓州、新野、淅川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一行来襄阳调研燃气监管区域协作。促成此次鄂豫协作座谈的契机,则是襄阳、南阳、新野联合查处的燃气违法案件。
2023年5月,襄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襄城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欧庙镇政府、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单位)到欧庙镇肖洲村进行第122次燃气执法行动。现场发现,村民王某利用厢式货车非法经销液化气,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先行保存50公斤(空瓶)30只,13公斤(重瓶)4只,并对王某立案调查。
经调查询问,王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在欧庙镇肖洲村周边经销石油液化气,其气源来自于河南新野县某液化气站,暂扣的4只13公斤(重瓶)气瓶系王某本人所有,准备销售给附近村民。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市城建支队初步认定王某构成无证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襄阳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就该起案件向河南省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年8月,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复函表示已将案件线索批转新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法律分析:《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王某的行为违法了以上规定。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一款“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在执法过程中,王某起初拒不配合,横加阻挠,情节较为严重,但事后认识到错误,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市住建局对王某作出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8月,经新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调查取证,对新野县某液化气站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人员加注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气站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专家点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民房、沿街商铺是“黑燃气”藏匿的高发地,一些店铺及个人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证的情况下,私自储存、销售液化气,甚至充装不合规、已过期的钢瓶进行销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燃气泄露引发爆炸,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在此次湖北、河南两省的协作座谈中,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见,携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经验互鉴、信息互通、监管互动、联席互商、执法互促”的跨区域燃气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为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防止燃气事故发生,燃气监管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执法,严厉打击销售“黑气瓶”、倒卖倒灌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手续不全的燃气经营点依法取缔。(撰稿人:胡晓宇)
办公室今日工作图说
二、【党员社区双报到】……
2.2月5日上午,办公室王玉萍、雷鸣、杨晓文、邓晓文参加新华社区到长安花园小区挂新春灯笼。
燃管大队今日工作图说
三、【燃气检查】……
3.2月5日下午,燃气大队组织华润燃气对万达商业综合体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建管办今日工作图说
四、【人员变更】……
4.2月5日,建管办审核新东风·新基建智能科创产业园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资料,完成变更并回复。
法规科今日工作图说
五、【案审纪要】……
5.2月5日上午,法规科起草案审会纪要
六、【案件审理】……
6.2月5日,王支队带领法规科就案件落实对接局法规科。
7. 审核一大队卷宗材料。
一大队今日工作图说
七、【执法案件限时办】……
8.2月5日上午,一大队在办公室,按照案研会意见,对某违法分包案件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组卷报法规科审核。
9.2月5日下午,一大队到襄阳G7酒店,对局移交的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行为,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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