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2024年岁末年初防非宣传教育
工作力度
讲好金融 “防非故事”
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宣传距离
小编带你一起来学习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资产管理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结果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承诺12%到18%的年利率,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口相传、相互宣传推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641.43万元,案发时仅归还本金16万元。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表哥郭某得知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后,积极向亲友及附近村民宣传,并代为办理投资手续,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0.9万元,案发时归还本金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牟某、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案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郭某利用人民群众希望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作案手段:
一是善于包装。通过夸大公司规模、制作“正规的”理财单、编造投资项目等方式,获取群众对公司的信任。
二是高利诱惑。利用群众渴求高收益的愿望,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诱惑缺乏理财手段的群众投资。群众投资后,被告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兑现承诺,吸引更多群众入股,直至资金链断裂。
三是熟人传播。本案非法集资人主要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互相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投资,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资泥潭。
案件警示
人民群众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必然导致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一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二是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但非法集资人往往将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或用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一般缺乏盈利手段,难以覆盖高额利息支出,极易资金链断裂。
三是要主动举报、及时止损。非法集资本质就是庞氏骗局,随着非法集资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必将跌入谷底崩裂。大家应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危害性,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应当果断退出,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某信息咨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但在该《条例》生效(2021年5月1日)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金融”“金融超市”等字样,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案情回顾
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金融超市”,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企业名称使用“金融超市”字样。老百姓极易被迷惑,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 二是承诺“高息回报”。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老百姓极易被吸引。
案件警示
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具体可以登录金融管理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管理单位核实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