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我街道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
(一)禁止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车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燃气设施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全年任何时间禁止在禁放区域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规燃放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感谢您的理解、配合。
刁镇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