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人民币,人人有责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
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
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规定及现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随着社会对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和普及,我们的消费支付方式从传统的现金、银行卡转
变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其中"移动支
付"是目前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一
(1)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
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
②未开通任何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虽未明确对外告知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
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
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
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
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
充值或自助充值设备不具备现金收付功能。
③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
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长期不备足找零
备付金,导致大部分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
成,再如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支付费
用。
为什么要整治拒收人民币
①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
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
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
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②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
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
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市
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
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要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对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万元罚款,并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于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
通过约谈函询问,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