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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布置会

中国电信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集团安委办于2月22日召开安全会议,总结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桂清总对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绝对不能松懈,要继续拧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持续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近期请各省公司、供应链公司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重要时期、灾害天气安全保障

      继续加强两节(春节、元宵佳节)仓库安全检查,重点对靠近烟花燃放区域及居民聚集地区仓库的安全管理;两会召开在即,加强仓库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杜绝违规操作和违规作业;极端天气应做好仓库通信物资应急供应保障,弹性办公,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是增强意识压实责任,压实“三管三必须五负责”

      采供中心条线要重点加强通信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强化对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一次安全主体教育培训,并形成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加强近期集团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电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国电信〔2024〕46号)三个文件的宣贯(具体见附件,形成学习记录记入台账);完善2024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仓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记入安全管理台账)。


    三是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加快专业化外包进度

      各省公司、供应链公司应制定全年的仓库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未全部实行专业化外包管理的省份,要加快制定专业化外包实施计划,发挥主实业协同、集团利益最大化的作用。


    四是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闭环整改

      不折不扣解决实际问题,即使是一般隐患,也要作为重大的问题隐患尽快推动落实整改。各省重点关注春节前自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按期闭环整改。严格落实按期整改,管理类1个月完成整改,设施配置类问题3个月完成整改。


    五是强化包保责任制和安全监管,严肃考核问责

      按照“谁外包谁负责”的要求,强化落实对外包单位包保责任和安全监督,各省再次复盘与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包保责任书是否已经全部签订。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单位可明确 1 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 

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章,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落实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5.组织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 

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其他负责人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 

1.统筹组织分管领域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投入;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规程,根据业务 

的不断发展,及时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专业角度提出防范措 

施。  (四)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排,履行以 

下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7.加快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建设和运营;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推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 

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中国通服及其所属各省级分公司 

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岗位级别应为 

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以上岗位。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

管负责人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 

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 

见;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 

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 

内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 

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 

括境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 

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 

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中国电信参股但不负责管理职责的企业,应与管理方商 

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 

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 

标和要求等;对中国电信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 

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包分包业务、项目等负有监管责 

任,应严格准入资质管理,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 

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机动车辆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给其他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把承 

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和“零事故,零伤亡”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遵循中国电信安 

全生产总体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 

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认真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并将 

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的同 

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 

借鉴和推行应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等,与本单位具体实际和 

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 

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 

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 

体系等。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 

训、过程督察、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 

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外包人员超过一 

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外包人员在一百人以 

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各级分公司、乡镇支局和一线班组)至 

少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各单位在做 

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恪 

尽职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各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相关安全资 

质,提高专业水平,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从业人员 

的职业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 

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 

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 

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 

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源头治理力 

度,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 

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 

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 

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对重大危险 

因素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 

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落实本单 

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针对高危作业、设备物品、场所和 

岗位,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集 

团公司和中国通服总部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检查抽查要做到每两 

年全覆盖,各二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抽查要做到每年全覆 

盖。各单位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 

改。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所属责任单 

位(部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职工通报。其中,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 

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 

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适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 

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劳动保护费用和安全经费, 根 

据业务部门确定的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中的安全生产经费纳 

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及时按进度拨付资金,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不适用《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单位,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支出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 

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支出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据实列支各项安 

全生产支出,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纳入本单位 

安全生产年度自评价报告。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从各二级单位负 

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 

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需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鼓励 

各单位通过校园招聘、内部选聘等方式将具备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人才队 

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分层级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 

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要把教育培训延伸到基层一线,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 

线上线下的宣教培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风险隐患 

辨识方法及防范措施等安全知识普及,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将派遣制员工纳入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责 

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单 

位也应检查指导外包分包单位对其员工和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或为施工现场全体一线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期间若 

施工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被保险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 

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 

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领 

域、区域的老旧设施升级改造,主动应用现代信息化、数智化 

技术和手段,切实提高危险作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 

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 

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 

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 

库,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要以安全 

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 

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 

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协调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 

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 

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 

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 

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告安全隐患或者举报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 

产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 

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 

各单位应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 

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确保员工身心状 

态符合岗位安全生产要求,防范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 

生。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 

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 

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 

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国际部要加强境外 

安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督促境外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国际公 

司、中国通服等设有境外机构的单位,要加强所属境外分支机 

构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要同步考虑安全 

生产,健全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安 

全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境外安全。各境外分支 

机构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外包分包包保责任制, 

即:由发包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外包分 

包单位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人,对外包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生产安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包分包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协议或责任书,对外包分包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资质审 

查,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 

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指导制定应急预 

案并督促定期演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特别要加强工 

程建设施工和综合维护作业的全过程、全流程监督管理,突出 

抓好设计、现场风险评估、派单、交底、施工、现场管理、验 

收等关键环节管控,切实解决“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安全 

责任不落实、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坚决杜绝同类事故 

重复发生。其中:由省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将通信施工或者维护 

业务直接外包给第三方(非通服系)施工单位的,由该分公司 

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三方外包施工单位的包保 

责任人;由省级通服公司或所属专业公司、分公司承包后再分 

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由具体发包单位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要 

负责人作为包保责任人。对于外包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的,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对包保责任人进行关联考核问责, 

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包保责任人年度 

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与外包分包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 

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针对外包分包施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明确处罚禁限期和禁限规则。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禁限处罚; 

发生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将事故单位 

以及其股东或高管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事故单位施工人员列入外 

包分包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台账,禁限期两年及以上,禁限期内 

取消其承包资格,同时事故单位全体人员禁入中国电信所属企 

业施工;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将事故单位永久 

列入外包分包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台账; 

涉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技 

术交底、安全交底不清,现场检查不落实等因素引发的责任事 

故,由相应单位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对于禁限期结束后,重新进行承包的外包分包单位,应在 

合同、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并让其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保 

证金,如再次发生安全管理混乱、现场违规操作屡禁不止、存 

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的,除执行以上 

禁限规则外,应扣除其安全风险保证金。 

各单位应建立外包分包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台账,对全集团 

进行信息共享,确保全集团统一进行禁限管理。 

各单位在引入外包分包施工单位过程中,必须将具备相关 

生产作业资质、资格作为必要条件,并将其近两年内生产安全 

事故情况作为资质考评重要指标,近两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投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作;近两年内 

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参考已合作的外包分包施工单位 

责任事故禁限规则执行; 

各单位每年要对外包分包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相关生产作业 

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抽查,指导外包分包单位切 

实落实对其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生产作业资格的审查。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厨房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安装厨房燃气报警装置,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属地对工艺、设备 

的淘汰制度,严禁使用国家和各地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场所(办公区、营业网点、仓库等)不得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条 中国电信所有通信楼宇及其他重要场所内原 

则上严禁吸烟,严禁为电瓶车充电或使用自带大功率电器和不 

利于安全管理的电器。 

(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级分子公司、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等所属的全部楼宇统称为通信楼宇。通信楼宇 

按照功能分类为非生产性楼宇和生产性楼宇。非生产性楼宇包 

括办公楼、研发实验楼、后勤保障楼、培训楼、对外经营的酒 

店和出租的房屋、以办公为主的综合楼等的主楼及附楼;生产 

性楼宇包括通信机楼、IDC 机楼、营业厅、仓库以及以通信机 

房为主的综合楼等的主楼及附楼。 

(二)中国电信所有通信楼宇内部及油机发电机房、生产 

作业和施工现场等重要区域和场所实行全面禁烟。其中,非生 

产性楼宇可结合属地管理要求,经楼长批准,在规定区域设置 

吸烟区,除吸烟区外其余场所全部为禁烟区;生产性楼宇及其他重要场所不设吸烟区,且严禁带入打火机、火柴等引火装置 

和明火(正常生产和施工作业所需装置除外)。生产性楼宇 

“入口外”可为进出人员设置引火装置临时存放处。 

(三)非生产性楼宇设置吸烟区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吸烟区域原则上设置在主体楼宇外,并设置明显的吸烟 

区标志; 

2.吸烟区域设置应远离易燃易爆品、人员密集区域、往来 

人员必经区域; 

3.吸烟区域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搭建; 

4.吸烟区域及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挂图; 

5.吸烟区域应配备 2 个及以上灭火器,需安装视频监控, 

防止火灾发生; 

6.吸烟区域应配置烟灰缸、烟灰桶或专用容器及垃圾桶等 

必要的器具器材; 

7.倡导文明吸烟,在吸烟区域内点烟的火柴、打火机及烟 

头、烟灰应放入备好的烟灰缸、烟灰桶或专用容器内;严禁未 

熄灭即丢弃或乱丢烟头、烟灰、烟盒; 

8.吸烟区域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需安排专人在固定时间清 

扫(一天至少两次),并做好清扫记录; 

9.吸烟区设置应与楼体边界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其中以办 

公为主的综合楼吸烟区设置与楼体边界应保持 14 米以上间隔距离,如间隔距确实无法满足,则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 

施。 

(四)各通信楼宇楼长和其他重要场所负责人为本楼宇或 

本场所吸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吸烟管理 

落实情况。各通信楼宇内常驻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 

门)员工办公和维护使用区域的吸烟管理,并由该单位(部 

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检查、督促、落实;各通信楼宇内的 

公共区域和院落,以及尚未安排办公和维护使用主体单位的区 

域,由所在楼宇的物业公司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各单位内部员工违规吸烟行为,由其所在单位(部 

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外协单位员工 

违规吸烟行为,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协作 

方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外部来访 

人员违规吸烟行为,由接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 

的主体责任。 

(六)各单位应通过举报或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确认 

违规吸烟的,或确认在生产性楼宇及油机发电机房、生产作 

业、办公室等重要区域和场所内,为电瓶车(电瓶)充电或使 

用自带大功率电器(1000 瓦及以上)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的电 

器,包括但不限于电水壶、微波炉、电烤箱、电吹风、电熨 

斗、电暖器等,首次发现,对违规员工做降岗或免职处理,同 

时扣罚其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不低于 1000 元的绩效工资;再次发现或被上级单位检查抽查发现的,直接解除劳动 

合同,同时扣罚其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不低于 2000 

元的绩效工资,扣罚其所在楼宇的楼长不低于 1000 元的绩效 

工资;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违规吸烟的,对其被访人扣罚不 

低于 1000 元的绩效工资。 

(七)因违规吸烟引发事故或导致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 

人经济赔偿责任。属于企业员工的,扣罚当年全部奖金;属于 

外来人员的,视情节扣罚被访人当年全部或部分奖金。触犯法 

律法规的,依法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企业员工的 

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本款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同时追究所在 

楼宇楼长及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八)各单位可按照从严管控、疏堵结合、奖罚并重的原 

则,据此细化制定本单位文明吸烟管理规定。对于主动举报违 

规吸烟行为等恪守规定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和支持。 

第四十条 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 

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前要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原则上 

应由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项目经 

理),或外包分包单位包保责任人审批,谁审批谁监管,发现 

违规违章行为视同事故严肃处理,作业过程中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严禁在有燃爆特性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动火作业。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应通过举报或检查方式,加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等 

危险驾驶行为的监管。员工存在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 

同;饮酒、醉酒驾驶公务用车和工作、公务期间酒驾醉驾等危 

险驾驶行为,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定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充足,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要求相关人员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 

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安全隐患 

和事故的通报或处罚时,应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 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保障员工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 

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 

各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调整其工作岗 

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各单位不得因员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 

急撤离措施而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 

要求。 

第五十二条 员工应自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 

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三条 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员工享有本办法规定的 

员工权利,并应当履行本办法的员工义务。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组织建立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队 

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各二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 

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的,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健全本专业条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本专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并上报安委办,由本单位安委办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 

工作要点,安委办负责牵头统筹、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 

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 

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检查倒查机制,谁检 

查、谁签字、谁负责下达整改任务,谁被查、谁签字、谁负责 

按时保质完成整改,被检查单位安委会负责组织验收,对检查 

出的问题要实行分析通报闭环管理,确保检查的专业性、严肃 

性和实效性。 

各单位安委办应以提示函、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和 

督促,推动各单位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 

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 

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 

实。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本单位安委办报告 

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 

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 

价,督促指导各单位加强过程管控。各单位应对照《中国电信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开展安全生产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 

评情况等,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 

集团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单位,在各二级单位负 

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与调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控制 

舆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内部上报相关要求: 

(一)境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由事故单位所在二级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单 

(详见附件 1)上报至集团公司;涉及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 

所在二级单位应填写事故快报单(详见附件 2)或以电话、即 

时通信等方式,在 2 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并在 24 小时内 

向集团公司补报事故报告单。 

(二)境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第一时间以电话、即时通信等方式向 

集团公司报告,之后事故单位填写事故快报单逐级上报,每级 

上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 小时,最终由事故单位所在二级单位 

填写事故快报单上报至集团公司,并在 6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补 

报事故报告单;涉及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所在二级单位应在 

1 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单上报至集团公司,并在 3 小时内向集 

团公司补报事故报告单。事故重要进展应实时上报。 

(三)境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所在二级单位应以电话、即时通信等方式,立即上报集团公 

司,并在 2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补报事故报告单。事故重要进展 

应实时上报。 

(四)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 

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五)境外分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项目组发生生产安全死 

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除按照上述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外,还应立即以适当方式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六)各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或业务外包单位在与本单 

位履行业务外包合同(协议)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比照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安全、谁外包谁 

负责安全”的原则,由使用被派遣人员单位或业务外包单位按 

照本条第(一)至(四)款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各单位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等相关方时, 

应按本条款规定报告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及以上生产 

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 

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修订情况 

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 

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 

报告集团公司。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枢纽楼等重点防火单位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其他楼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 

次演练后,要根据演练发现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应 

急演练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以接近实战化的方式进行,切实 

提高本单位对初起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处置能力,增强 

义务消防员灭火实战经验,让员工熟悉疏散通道和疏散程序, 

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生命安全。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 

作机制,引导各单位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 

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和 

处理建议。 

(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报请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 

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外,由集团公司组织相 

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企业内部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报请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外,由事故发生地的二级单位组织 

相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企业内部调查,并拟制调查报 

告,按照时限上报至集团公司。中国通服所属单位上报至中国 

通服总部安委办,由中国通服总部安委办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委 

办。 

必要时,集团公司可以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 

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单位负责调查的,上级单位可以另行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二级单位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派 

人参加。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应由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相 

关专业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事故调查组 

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 

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 

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 

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 

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 

入事故调查期限。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 

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 

经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八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问责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以自然年 

为周期。各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 

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 

进行调查。集团公司参与或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及以上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集团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会同相关二级单位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参与或组织发 

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各二级单位参与或组 

织本单位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集团公司根据各级政 

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 

问责,政府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明确中国电信企业责任 

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进行考核问责;政 

府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但未明确中国电信企业责任的,应结 

合中国电信企业内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考核问责;政府部门未 

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以中国电信企业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为依 

据进行考核问责。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责任认定情况(含各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或业务外包单位 

在与本单位履行业务外包合同(协议)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中国电信安全生 

产考核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 

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 

科研生产、经营发展各领域、各环节。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并在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科研试验、 

投资建设、产业发展中严格执行,切实防范化解影响生产经营 

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提 

前评估项目安全风险,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 

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和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一律“一票否决”;对于在建项目,如发现安全 

生产重大风险,立即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单位,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实 

际,完善细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应急管理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按 

照《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31 号) 

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电信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电信〔2023〕26 号)废止。 

2024年“两会”期间重保工作方案及库房保障计划

    时值“两会”,为确保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仓库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特进行以下工作部署,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安全保障方案

    (一)生产安全集中检查。

    1、消安防设备集中检查。对监控、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等消安防设备的可用性、安全性、时效性、数量等进行集中检查,如发现故障立行立改,及时维修或更换,有缺失及时补漏,确保所有硬件设施可视、可用、可控。

    2、安全标识集中检查。安全标识是安全警示的重要手段,检查库房所有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禁烟禁火、防火防盗宣传等安全标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生产设备集中检查。对叉车等重点特种设备的充电处、充电线、保养情况等进行集中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可正常、安全使用,助力生产。

    4、用电情况集中检查。对顺义航港的线路,包含对日常用电、生产用电、应急用电、监控用电、消安防用电等各方向电路线路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库房严禁使用高压用电,电磁炉、电高压锅等严禁使用,从严杜绝漏电、短路等情况,确保用电安全。

    5、存储物资集中检查。集中检查存储物资品类,杜绝易燃易爆品入库,杜绝安全事故风险。    6、电闸水闸等集中检查。检查电闸、水闸、暖气等安全性,并做到人走关闸,责任到人,保障用电用水安全。

    7、开展生产安全培训,学习警示教育案例。对仓库人员集中开展业务开展全流程、库房管理制度、生产警示教育、消防安全案例复盘分析、现场消防演练、宣贯各类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安全和生产培训,强化仓库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防范举措,提升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8、强化楼长库长责任。按电信安全强化年要求,楼长库长明确责任,组织安排重保时期值班,并落实值班安排;落实日常检查隐患整改情况,落实倒查机制,实行闭环管理。

    9、强化信息报送。严格落实信息上报机制,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实时同步。及时上报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好周边烟花爆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禁止电动车在园区充电等。

    10、加强应急能力,安排进行消防应急演练。仓库组织应急演练,将开展情况拍照或视频记录。

    11、严格禁烟禁火,加强安全巡查。加强门卫火源收集处和园区巡查,确保禁烟区域无吸烟情况。

    (二)日常安全保障

    1、安排日常安全巡检

    值班人员每日安全巡检5次,巡检时间段分别为:上午1次、下午2次、晚上2次。重点检查区域为:库区、叉车充电间、监控室、办公区等。发现安全隐患后,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及整改并落实复查情况。    2、安排日常防盗检查

    库区每日进行防盗检查,严查门窗闭合情况。规避因大风造成的门窗毁坏敞开等情况,确保在库物资安全存储。

    3、落实重保期间值班人员工作安排

    重保期间全体员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安排人员进行非工作时间值班,采取7*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需做好安全巡查、防盗检查、进出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工作,一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生产保障方案

    持续推进预约机制,统筹存储量和入库时间安排。每日依据库存流转情况,对可能缺货的物资主动联系供应商货源,落实到货时间,如有需要北京电信采购中心协调的问题及时沟通,保障在库物资货源。开启绿色收货通道,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紧缺物资优先收货,随到随收。

    (二)日常出库

    坚持预约领料,统筹分流,按照日最大出库量进行出库时间安排,全力保障支撑生产。严格执行《北京电信集中仓储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业务处理及时规范。

    (三)应急情况业务处理

    如遇重保期间政府相关管制、环境管制等影响领料出库的紧急情况,对于少量、小件物资拟采取顺丰或京东快递方式进行应对,对于大量、大件物资采取中捷配送等方式进行应对,多措并举,全力保障交付。

    (四)紧急项目领料处理    针对紧急、重点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已立项项目各环节紧密沟通,单据快速处理,领料人员随到随领;未立项项目,设置统一借料模板,明确借料规则,快速反应快速推进,确保紧急业务及时开通,借料后关注核销情况,采取周督促清理方式,保障业务的同时确保账实相符、资产安全。    采购中心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各子(分)公司,本部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保卫) 

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的生 

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企业有效益的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电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 

电信〔2023〕26 号)、《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中国通服〔2023〕111 号)的要求,公司结合企业 

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9 日 

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健 

全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有效 

益的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电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电信 

〔2023〕26 号)、《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中国通服〔2023〕11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 

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或“公司”) 

结合企业实际,编制了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应链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全体员工。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企业实际,完善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以 

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 

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条线监管、全员有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接受 

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负责接应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研究、部 

署、指导、协调供应链本部及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供应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标准和规程。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五)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 

核(六)组织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照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 

(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审批对事故相关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决定。 

(八)督促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 

筹规划,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九)组织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国 

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用人谁负责安 

全、谁建设谁负责安全、谁使用谁负责安全、谁运营谁负责安全、 

谁外包谁负责安全”的安全生产总体原则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单位、各部 

门、各层级责任,筑牢安全发展根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定岗位、定人员、定安 

全责任。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仓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 

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督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仓库 

负责人是仓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信息化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强安”,把安全技术 

防范纳入企业转型、全业务运营环境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云视频”、“云平台”、“AI智能”、“无人机”等 

在施工现场的运用,强化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章 事故(件)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加强电动车及其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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