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有效预防“节日病”,持续纠正“四风”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在此提醒各级党组织扛牢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从严管理,常态监督,扎实做好节日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确保廉洁过节,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1.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严禁公车私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相互送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严禁滥发奖金、津贴和过节福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提醒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尽责,严禁工作及值班期间饮酒;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节日期间安全风险排查力度;遵纪守法,不得参与赌博、酒驾醉驾、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倡导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和人情观,培育形成务实节俭文明过节的良好风尚。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将聚焦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树立新风,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第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 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过好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