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晋阳街道一分为二红运花园1-4期提起撤销之诉,晋阳街道将成第三人;晋阳街道撤销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可能成被告!

小区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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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社区的红运花园1-4期自建成以来20多年一直都是一个物管区域,2023年10月晋阳街道委托晋阳社区撇开业主委员会召开红运花园1-4期临时业主大会,议案为1-4期物管区域划分为1-3期和4期二个物管区域。并发布了业主大会决定公告。

红运花园1-4期业主们对议案形成是否合规?会议程序是否合法?投票是否真实有效?大会决定是否有效?等等产生极大疑惑。其中三名业主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临时业主大会决议诉讼。

晋阳街道是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者,开庭时可能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出庭被调查。

2024年1月29日三位业主收到法院传票,定于2024年4月9日14:00开庭。

熟是熟非,期待法院的判决。

晋阳街道随即在红运花园1-4期发出《指导意见》,表示已撤销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及红运花园1-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备案。

大家都知道《指导意见》不是行政决定,仅具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那么晋阳街道是用《指导意见》方式达到行政决定书的效果?还是仅仅表达一种想法?

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和红运花园1~4期第4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到底撤销没有呢?红运花园1~4期第4届业主委员会表示并没有收到晋阳街道的撤销备案决定书。但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却说晋阳街道致函称已撤销备案。

问题来了~

晋阳街道凭什么撤销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备案和红运花园1~4期第4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难道因为划分了红运花园1~4期物管区域,所以就撤销其备案吗?

这就向立法、司法、以及适法各方提出了一个问题——

是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划分了物管区域就自动解散了原物管区域业主大会呢?

读者可以带着这个现实问题,去查阅《民法典》第278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管条例》和《成都市物管条例》之物管区域章节的相关规定,不难得知只要相关业主半数以上形成合议,就可以将多个物管区域合并一个物管区域,或将一个物管区域划为多个物管区域。说明合并或划分物管区域没有问题。

但相应物管区域已经设立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否自动解散?属地街道是否可以此撤销其备案呢?这才是核心问题!

大家再研究和思考《民法典》第278条、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各级物管条例有关业主大会设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规定,不难得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都需要全体业主及专有物业面积双过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业主及专有面积双过半同意,或者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及其物业灭失。

从晋阳街道委托晋阳社区召开的划分红运花园1~4期物管区域的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票可知,仅仅只将红运花园1-4期划分为红运花园1~3期和红运花园4期,并未表决通过解散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及红运花园1-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那么晋阳街道凭什么撤销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和红运花园1-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由此可以确定:

晋阳街道发出的《指导意见》仅仅只是一种想法而已。

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及红运花园1-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依然合法存在!

国务院曾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性质作出过书面答复,意思是备案只是事后告知,而不是行政审批。也就是说晋阳街道对红运花园1~4期业主大会及红运花园1~4期第4届业主委员会是否撤销备案,除了影响红运花园1-4期部分业主对本届业委会的信任度外,并不影响其组织机构的合法性。


红运花园1~4期第4届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晋阳街道申请公开撤销其备案的行政决定书,如果坐实了撤销备案的事实,可能对晋阳街道的无由头撤销备案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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