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期
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本期“半月一案普法”,马场垣司法所就侵权责任(共同饮酒意外死亡)的法律知识普法。
【案情】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喝酒后同饮者死亡案件。2022年6月,小张和小李酒后给朋友小王打电话,喊他一起喝酒,得知小王已经在别处喝酒后,小张骑着电动车带小李一起去接小王。3人到达小张家后,已经醉酒的小王从怀里掏出一瓶白酒,3人继续喝酒。当晚,醉酒后的小王因身体不适,躺在小张家的沙发上昏睡。小张和小李多次呼喊小王,小王没有回应,两人又去别处喝酒。次日,小王在小张家中死亡。
事发后,小王的母亲、妻子及子女将共同饮酒的小张和小李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同饮人醉酒或意识模糊时,共同饮酒者可以根据醉酒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及时提醒、劝告、阻止醉酒者继续饮酒。如果行为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也要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认定小王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小张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小李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释法】
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但以下4种情形,同饮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强迫性劝酒,言语刺激。例如:不喝不够朋友;行为上诱导,故意灌酒;不顾及对方的意识状态继续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喝酒。例如:对方身体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或者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等情形。
3.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醉酒者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饮酒者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同饮者没有对其进行劝阻的。
【法条链接】
关于喝酒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