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险河南省分公司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防范非法集资  欢度幸福中国年(一)

常洁
创建于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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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非法性---非法性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处置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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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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