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期间物资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领域价格监管工作,巩固近期保供稳价成果,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全市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各有关经营者(保供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禁止经营者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照通告要求,有关经营者、各保供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举报电话:0913—4412315
华阴市市场监管局 华阴市发改局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