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7年,某银行某支行外部合作客户—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周某联系该支行沈某,希望其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有拓展需求,二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银行。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沈某还主动联系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法院认定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刑事处罚
沈某被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