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应该坚守 公序良俗不可违背

韦忠
创建于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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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221民初1417号背景引言: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涉及诚实守信与公序良俗的原则。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查明与认定,以便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诚实守信的义务,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笔者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重点探讨一审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与认定,并批评其对协议合法有效性的理解及司法推理。通过对司法判决的分析和反思,旨在引发读者对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思考,以期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培养。

    二、一审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一审法院在该案件中详细查明了以下关键事实,这些事实为判决提供了依据:

    首先是关于被告韦继兵存在重复登记户口和使用重复身份的事实。法院确认,韦继兵在此前持有两张居民身份证,其中一张由南丹县公安局签发,另一张则由独山县公安局签发。而在2023年9月19日之前,独山县公安局百泉派出所对其户口进行了注销处理。这种身份信息的重复和户口的重复登记,无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其次是关于原告韦忠在被欺骗情况下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甲方韦继兵以重复登记身份“韦济兵”与乙方韦忠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然而,在协议签订时,韦继兵并未告知韦忠其使用的是重复身份,这可以被视为欺骗行为。尽管韦忠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韦济兵名下的信用卡欠款,但韦继兵没有履行协议中关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约定,违约方须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了相关事实,并得出了以上结论。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下一部分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批评。

    三、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的争议

    一审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判决时,认定了韦继兵与韦忠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主要以以下几点理由支持这一判决: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韦继兵使用重复登记的身份信息签订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其次,一审法院强调重复登记户口不影响从事民事活动。法院认为,重复登记户口的原因如果存在弄虚作假,一般情况下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个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韦继兵使用重复身份信息进行车辆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这样的判决观点存在一定的争议。批评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事实的真实存在与其合法性混淆了起来。虽然韦继兵重复登记户口的身份信息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真实存在并不能等同于合法性。公安机关注销其中一个户口是为了解决问题,并不能抹煞韦继兵使用重复身份进行欺骗的违法行为。

    同时,一审法院对“真实意思表示”一词的解释也存在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他要求转让的车辆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在协议的第一条中有明确载明。然而,韦继兵并没有告知原告他使用的是重复登记的身份信息,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骗。但是,一审法院却称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情况。这种对事实的曲解是否有意?一审法院对此并未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结果,我们需要审视其逻辑和司法理解。批评者认为,法院应当更加重视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公序良俗,而不是扭曲事实、削弱法律的尊严和正义性。只有正确适用法律和法律原则,才能保证公正的司法判决。

    四、批评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与司法理解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议时,我们必须批评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和司法理解,因为它们严重忽视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的道德基础。

    首先,一审法院将户口重复登记和欺骗行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上,这种对待方式是不可接受的。虽然客观存在着一人多户的现象,但注册重复户口是明显违法的行为,而使用重复身份进行欺骗更加严重,涉及到个人诚信和社会公平的问题。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时,混淆了“真实存在”与“合法”的概念。事实上,只因为某种行为真实存在,并不能说明它是合法的。正是因为韦继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的规定,才导致了户口注销的处理措施,这决不应被认定为合法行为。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合法和真实存在划等号,这既对法律适用的逻辑存在误解,也忽视了对社会公平和公义的维护。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审法院故意曲解了“真实意思表示”的概念。在庭审中,原告已经明确声明,他要求转让的车辆是真实和有效的。然而,韦继兵使用重复身份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没有告知原告,这一行为可以被视为欺骗。然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宣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曲解事实和法律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系统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削弱了法律的尊严性和正义性。

    在司法程序中,保持对公序良俗的尊重是非常重要的。公序良俗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一审法院认定真实存在欺骗行为的民事活动合法,是否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却值得怀疑。实际上,公序良俗要求民事活动必须以诚实守信为前提,任何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都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一审法院来说,扭曲事实和法律,支持以欺骗手段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张,无异于背离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在当前社会,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序良俗至关重要。司法机关的判决应该建立在对法律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之上,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呼吁法院加强对重要法律原则和道德价值观的理解,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在社会中得到培养和践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诚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五、呼吁法律的正确适用与维护公序良俗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认定与适用存在明显的问题。法律的本意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似乎将这些原则置之不顾,支持被告韦继兵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从事欺骗行为,并且认定其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这种对于法律原则的曲解和利用,不仅对被害方造成了伤害,更损害了社会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信任。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也是社会稳定和谐运转的基石。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该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取得共识。然而,一审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抛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试图通过曲解“真实意思表示”的概念来为被告辩护。这无疑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根本要求,忽视了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正正义的责任。对于欺骗行为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的适用和判决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特定案件的纠纷,更要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当法律得到正确适用,公序良俗得到维护,社会才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和谐的秩序。

    因此,我们呼吁法院要加强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培养和践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强化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人人都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信任和公平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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