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4]1号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
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
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
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
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
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
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
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
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
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
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
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
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
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
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
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
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
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
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
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
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
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
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
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