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集团公司为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企业凝聚力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形式。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
普通门诊篇
1.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元。
2.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以就诊日期所在年度为准。
门诊慢特病篇
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日期所在年度为准。
住院篇
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日期所在年度为准。
供养亲属篇
1.供养亲属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供养亲属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
2. 新参保的供养亲属,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可享受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期产生住院费用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申请认定和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跨年办理的,应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的费用,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
3.职工和退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 周岁之日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供养亲属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以入院日期所在年度为准。
其他篇
1. 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结算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自费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
职工由集团公司工会医疗互助补助后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补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累计超过5万元的,对超出部分费用再给予补助85%,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2.需要提交就医相关凭证和票据等申报材料办理补助审核的,参保人员应在就医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医疗费用两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单位,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