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法拍2016
法拍房占用/清场解决途径
前几天,我们蓝鲸法拍发了法拍房清场/占用的文章后,有一个关注法拍房的朋友,提出自己疑问:
【蓝鲸法拍房】法拍房的11种风险,这1种很常见,很多人却有误解!
现实中,就有已发生的法拍房占用案例,2023年刚结案,咱们一起来看一看。
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1)2013年4月:朱某拍下法拍房
(2)2013年9月:拿到产证去收房发现孙某占用
(3)交涉不成:朱某向浦东法院(委托拍卖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知不能受理。
(4)2014年4月:朱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房屋所在地嘉定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迁出该房屋。被告知,不予受理。
(5)2014年6月:朱某提起上诉,二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6)2015年5月:上海高院朱某再审,驳回。
(7)2017年7月:朱某拿嘉定法院裁定,再次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不予受理。
(8)朱某提起上诉:一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9)2018年6月:上海高院朱某再审,驳回。
5年时间,入住的诉求始终未得到解决。主要原因如下:
浦东法院(委托拍卖方):当时拍卖公告明文规定: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
嘉定法院(房屋所在地):朱某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
另外,浦东法院一审认为,孙某住所地和案涉房屋均不在其辖区内,其没有管辖权。
前面文章咱们说过,占用的主要4种表现方式(上图所示),如果遇到,一定要特别注意公告中的细节之处,比如下面这个:
朱某父亲自学民事诉讼法,知道不服法院生效裁定,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认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原所有权人孙某不具有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朱某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10)2018年10月:朱某向上海检察院二分院申请监督
(11) 2019年3月:上海检察院向上海高院提出抗诉
(12)2019年7月:上海高院,该案由嘉定法院立案受理。
(13)2019年11月:嘉定法院,驳回。
(14)2020年6月:朱某上诉,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15)2021年11月:上海高院朱某再审,驳回。
事情又一次,回到原点。主要原因,如下:
上海高院: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受拍涉案房屋后,要求由法院帮助清空房屋,结清相关费用,诉求正当,应由法院予以解决。考虑到系争房屋坐落于嘉定区,且起诉人已向嘉定区法院起诉,故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该案由嘉定区法院立案受理。
嘉定法院:拍卖公告中已写明法院不负责清场,朱某在参与竞拍时明知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存在瑕疵,且不能通过司法强制交付取得实际占有权,现房屋的占有使用状态与拍卖时并无变化,朱某基于上述明知有瑕疵的所有权又诉求排除妨害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16)2023年上半年:经多方努力,朱某与孙某在再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孙某已搬离并腾空房屋交付朱某入住使用。
(17)2023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终结本案。
蓝鲸法拍2016
总 结
看到这里,相信你对开篇的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
法拍房的占用/清场,是购买法拍房,很常见的一种风险。
捡漏虽好,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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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查封的房子,与一般的有何异同
3,被执行人破坏房子砸烂装修,一地狼藉
4,刑事案件的房子,后期有无隐患
5,公司产权的税费,不好计算
6,在开发商名下,和公司产权区别
7,占用/需清场的房子,不能入住
8,土地性质“使用权划拨”
9,共有产权有人提出异议,拒不过户
10,“天价”个税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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