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上小学五年级的男孩小付,在广州市从化区黄外翰林实验学校高坠,经多日抢救后身亡。
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校方承担40%的责任,并依此判决校方赔偿32万余元并向罗女士道歉。
原被告双方质证内容有:
一、原告男孩母亲指出:
1、其子班主任刘某在教室后面的老师办公桌发现其子写有“刘老师,您觉得我要自杀吗?假如您看到了”的匿名纸条,校方明知小付自杀意图的情况下,未通知家长或采用其他措施有效干预,导致悲剧发生。
2、2月6日,小付在日记本中写到,因为不熟悉环境误闯女厕所被同学笑,觉得难堪,2月7日一早曾在电脑课查询如何自杀,下午开始多次向班主任表达了这一意图。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内,却没有被重视,管理失职,应承担小付死亡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男孩校方指出:
1、2023年2月7日16时左右,班主任刘某通过微信向五年级级长汇报了纸条的事。17时30分左右,小付找到班主任,双方就匿名纸条的事情进行谈话,班主任对小付进行了思想疏导。18时14分左右,刘某再次与小付交谈并疏导。
2、在小付坠楼前2月7日晚19时,班主任刘某看到这些日记后,再次与小付进行了谈心。期间,小付倾诉了在家中因母亲经常性辱骂否定他的烦恼和压力。交谈结束后,老师认为小付非常轻松,情绪也非常好,并受到其请求一定要保密,不要告诉家长。
3、校方认为,虽然日记中有小付对于其他同学对其误入女厕的脏话或者调侃感到难堪,但并不是主要原因。
整件事梳理下来,谁将为男孩的死承担怎样的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来评判。我思考一个问题是学校发现孩子有自杀倾向且明确告知不要告诉家长的情况下到底应不应该告诉家长?
如果孩子没事,那么告知或不告知家长都不会追究学校的责任。
如果孩子有事,学校未告知,家长会追究学校的责任。学校告知了,家长会不会以在孩子明确告知不要告诉家长的情况下学校还告知家长,学校未能给孩子保守秘密,导致孩子自杀为由起诉学校呢?我觉得大概率是会的,可能也不光为了钱,有哪个家长能承认自己要为自己孩子的死负全责呢?如果家长承认了,那么家长的心就会被自己的谴责和后悔戳的千疮百孔。
从以上假设看孩子没事,不管告知与否家长都不会追究,孩子有事,不管告知与否家长都会追究,那么学校和涉事老师怎样做才是对的呢?
这场悲剧又怎样做才能避免呢?
家长与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又该怎样相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