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四、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五、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下情形要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
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
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源头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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