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23通过)
摘要——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武威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四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节水型产业、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推动能源、化工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推广应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提高废水高效循环利用率,支持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
第六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推动产业布局由分散向集聚转变,产业发展由粗放消耗型向绿色集约型转变,搭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紧密衔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平台,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因地制宜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资源型城市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循环农业等绿色生态产业。
第六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设施完善的现代甘肃,构建水利、交通、能源、环境、市政等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开展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六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信息、人工智能技术与化工、能源、钢铁、有色金属、食品等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支持企业整合产业资源,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探索产业转型升级新路径和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
第六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源高效利用制度,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及技术,提升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制度,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实施碳排放、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及空气质量达标协同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发布、2017修订)
摘要——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
甘发改产业规(2021)47号
摘要——
第八条 允许类电价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在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再分别按相应加价标准进行提高。
第九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8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其中限制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第十条......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0元。
第十一条.....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该文件明确以上电价加价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甘资规发〔2022〕2号
摘要——
第二章 征地报批前程序
第七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承诺在征地批准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落实补偿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土地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0号
内容摘要——
二、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
五、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直播经济、在线文娱等数字消费规范发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