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七年级七班
审核老师:朱老师
参与分享者:七年级七班家庭成员
《不输在家庭教育上》40卷
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曾说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青少年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兴盛。因此,培养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学会依法办事,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意义重大。
让我们一起学习涉青少年的常见法律知识,给青少年多一份保护吧!
一、向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未成年是校园欺凌的挡箭牌吗?
提示:不是!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年龄不能成为校园欺凌的“挡箭牌”“保护伞”。校园欺凌者的行为如果尚未触犯刑法但造成伤害后果的,欺凌者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则可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名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在此倡导未成年人既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也不要做软弱的受害者,共同抵制校园欺凌。如果遇到校园欺凌,应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或警察寻求帮助,尽可能留存被欺凌的证据,以便追究欺凌者的法律责任。欺凌者也要考虑后果,不要因一时冲动留下人生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不违规骑乘电动车,避免上下学交通隐患
未成年人能否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
提示:得看具体情况。
随着道路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逐渐多元化,电动自行车由于其快捷、灵巧的特点,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不少家长也允许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然而这种出行方式并非人人都可以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现如今路况日益复杂,随意变道、超车、竞速等危险行为层出不穷,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家长一定要承担起监护责任,管教和约束好自己孩子,做好孩子出行的安全教育,让孩子做到不违规骑自行车、不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搭乘其他未成年人的电动车,保证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三、沉迷网络有危害
主播打赏不可取
孩子打赏主播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
提示:
孩子如果是八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尚未发育成熟,不能完全意识到打赏金额的大小和后果,其实施的打赏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才是有效的,在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打赏行为应为无效,主播和相关平台取得钱款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孩子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主播和相关平台取得钱款也应当予以返还。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容易沉迷网络,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增加亲子互动时间,用心陪伴孩子,以身作则,减少使用手机频次,给孩子树立榜样,鼓励并引导孩子将精力和时间用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上,不轻易将支付密码告知孩子,定期查看转账记录,如发现异常应立即询问,必要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课间活动虽有趣
安全意识不可少
在校园内意外受伤,学校应负全部责任吗?
提示:得看学校有没有过错。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育机构设立相应的保护机制,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但这并不代表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对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后果负责,其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
活泼好动是学生的天性,在校园里嬉戏玩耍无可厚非,但因未成年人对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和判断,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最好的办法还是加强安全教育,学校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同时建议家长为孩子购置意外伤害保险,分担风险、降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守护个人信息
远离帮信罪
帮别人办几张银行卡,也会构成犯罪吗?
提示:有可能。
帮信罪通俗的讲就是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租售微信号、帮人刷单走流水、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而且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很低,只要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均可构成帮信罪。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心存侥幸,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犯罪分子利用。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不登录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和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下载非主流社交软件,拒绝向他人提供含有个人信息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切莫随意丢弃或者买卖。家长平时应多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生活需要,经常沟通交流,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功课,不要等孩子违法犯罪,触碰法律红线了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教育不是一个人的踽踽独行
而是一群人的互相丰盈
家校共育
与法同行
做新时代好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