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元江白族学会安仁分会(简称:安仁白族协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是白族学研究工作者和愿为白族的繁荣和发展作贡献的人士,自愿组织的群众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组织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民族群众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本管理办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历史事实、社会道德风尚,用唯物主义科学观点和方法,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白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学、教育、医药、卫生、环境、哲学、历史、宗教、科学技术以及白族的现实社会等诸方面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掘、研究白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以提高白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拓宽白族研究领域,促进白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助力乡村振兴,打造“八甲之首,最美安仁”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会址在因远镇安仁居民小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本学会接受因远社区安仁党支部、安仁居民小组的领导,接受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指导,接受民政局业务指导,接受全村人民的监督管理。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践行《玉溪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学会联盟公约》,做好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者、见证者、宣传者、维护者,让新时代党的声音在民族地区生根发芽。
2、本协会依托安仁新时代文明点、安仁正能量工作室与白族协会安仁分会为主体,以文化凝聚民心,传承、发扬白族文化,振兴安仁。
3.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学术研究能力和民族政策法规推广能力。
4.组织会员带动全民进行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和参观考察等有关学术活动,做好资料保存,出版学术研究成果,定期开展本民族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研究和学术研讨,总结经验,讲好民族团结故事。
5.调查、收集、整理、编译和研究县内外有价值的白族社会经济、历史、文化、语言文字、宗教、教育、医药等方面的资料,特别是挖掘整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实事、文化遗存,书写好玉溪各族群众多元一体的历史变迁;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阐释好因远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的关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中华文化自信,加强中华文化教育,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重点,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6.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白族学研究资料和成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7.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大学专家学者的联系,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8.加强同兄弟学会的沟通、联络与合作,开展横向文化研究和其他学术研讨活动。
9.加强同全省各州市、县兄弟学会的纵向联系与交流,学习借鉴他们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共谋发展。
10.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白族文化、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组织和支持开展白族重大节庆活动,并利用好重大节庆活动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面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自愿入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党爱国,热爱各民族,承认本学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缴纳会费,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4.热心白学研究,推进各族同胞民族团结和谐进步,具有一定的白族学研究能力或在民族事务中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议事能力,愿为白族学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自愿缴纳会费提供基本情况;
2.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费30元起,可根据个人情况多缴。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3.获得本会有关书刊、资料及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向学会反映白族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密切与学会的联系;
4.积极开展白学研究,向学会反馈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和科研成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出申请。
第十二 条 会员一年交纳会费一次,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违法乱纪被处以刑事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做出伤害各族群众同胞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出纳1名,会计1名,任期五年。协会所有领导班子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本民族,热衷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奉献,愿为本会奉献力量。
3.热心白族学研究,对白族传统文化有较深的了解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白族学研究能力,在民族事务或白族群众中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工作。
2.督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
4.签报本会收支的财务票据。
第十九条 本学会聘请相关领导和在学术界有影响,在民族事务工作中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贤能为本会特别顾问、名誉会长。
学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大会公布。本会设会计、出纳各一人,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理事会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补助,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赞助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
每年30元起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用途与审核
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领导班子换届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如要注销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剩余财产等善后有关事宜。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修改并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会章程,报业务主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