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建〔2023〕33号
摘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方向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1.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持千亿产业链及百亿园区建设。
2.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改造。
3.支持新能源装备、新材料、先进制造等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4.加强产业合作。支持甘肃省制造业“ 一带一路”拓展平 台培育提升,支持制造业转移发展、东西部产业协作、央地合作、“一带一路”项目等,支持甘肃省制造业“走出去”发展。
5.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等。
6.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二)数据信息发展专项资金
1.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2.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改造。
3.支持数据信息、智能光电等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4.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支持发展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 5G、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两化深度融合应用项目,优秀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等。
5.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产业及创新能力体系建设、产品及品质提升能力建设等。
6.支持生产性服务发展能力提升。支持创新能力强的工业 设计体系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主体建设、工业文化发展、服务型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等。
7.支持全省安全产业智能化水平提升及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
(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提升中小企业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升公 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项目等。
(四)重点项目前期费
支持省属企业、中央在甘或省属科研院所、部属省属高校 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前期。省本级规划方案编制、绩效评价、重大项目论证及产业集群招商推介等。
除以上支持方向,还有获得国家支持并要求落实省级补助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保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支持方向的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在当年一次性予以安排。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贴息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偿还该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奖励资金和保险补偿资金使用方向以认定管理办法和保险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条 省工信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及时制定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按预算资金提前下达要求做好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省工信厅、省工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省核工业地质局和各市州工信部门推荐备选项目,形成省工信厅部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省工信厅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 各级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拟支持的竞争性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节水减排、民爆安全改造提升等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科研中试类及乡村振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按以下原则进行项目综合审核:
(一)对属于国家和省上化解产能过剩行业或重化工业领域的项目,除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创新能力建设、企业结 构调整等项目外,其它单纯以扩大产能规模等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新扩建项目,不予支持。
(二)同一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同一方向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支持1个项目。省属及中央在甘企业(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争取不同专项资金支持,但最多只能申报2 个项目。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基本相近的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三)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按相关规定不得申报安排项目。
(四)对三年内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计 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或近两 年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对该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当年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五)同一企业同一年获得2个以上奖励称号的,资金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包括项目资金安排)。
(六)当年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且国家明确要求省级补助的项目,可继续予以支持;未明确的项目不再继续支持。
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甘工信发〔2023〕16号
摘要——
第七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信厅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2)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3)。
第九条 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核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培育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登录申报.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企业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价为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备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季度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县区、市州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县区、市州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含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十八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按照“梯度培育、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动态更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省级财政对首次认定为 “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户再奖励50万元。各市州、兰州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 “专精特新”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 (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 (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金额)500万元以上。
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详细参照文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 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详细参照文件)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专业化指标: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精细化指标: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特色化指标: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一般性条件包括: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 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直通车条件包括: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2.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甘工信发〔2023〕19号
摘要——
甘肃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是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和甘肃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公里,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20户以上,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7%.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6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 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
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兰州新区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清理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落实)
3、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4、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打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
5、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效能,推行“容缺办理”,实现全流程“一日办结”。深入推进商事主体“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时限压减至6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高压双电源客户涉及供电企业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2个、32个工作日内。不分有无外线工程,将用水用气报装流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程施工及气密性实验等特殊环节时长)。(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6、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建立清欠台账,跟踪落实,将清欠进度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7、各级审计部门多渠道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作为各类审计项目的重要审计内容,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加大清欠力度。(省审计厅落实)
8、建立“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备案名录,主动上门开展面对面、点对点预审服务,持续提升预审服务影响力和备案数量。完善“预审、互检、质检”审查流程,深入推进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常态化开通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及时保护创新成果。(省市场监管局落实)
9、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优化“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防范跨境投资风险,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0、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在制定和修改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平等保护法治环境
11、聚焦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无法办证和开发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做好问题化解工作,政法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负责做好涉企案件办理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清理力度,持续抓好涉企“挂案”“积案”清理工作。(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健全完善涉企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坚持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坚决防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完善多元解纷、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4、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5、.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省税务局落实)
16、依托“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扶持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加速推进税费智能咨询建设,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拓宽供需对接渠道。(省税务局落实)
17、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常态化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甘肃信易贷”“不来即享”“银税互动”“陇信通”等融资对接平台,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落实续贷、转贷政策,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8、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抵质押担保和反担保物的抵质押率,推动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有效推动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建立全省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提升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壮大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切实推进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20、加大政府投资类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力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搭建统一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积极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1、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同步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推介,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做好融资和要素保障。开展投贷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与资金安排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落实)
22、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3、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建设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在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民营企业承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项比例。(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大土地人才支持力度
24、探索产业链精准供地,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产业链发展,在产业项目用地批准后,依法依规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适宜的供地方式,优化产业链项目供地程序,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省自然资源厅落实)
25、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再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省住建厅落实)
26、完善利用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全省范围内构建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为缺工民营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对接服务。(省人社厅落实)
27、探索开展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对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技术实力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探索单独或联合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落实)
七、营造民企发展良好氛围
28、开展全省民营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的运行情况,加强常态化监测预警。注重日常调度与年度督查相结合,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9、畅通涉企投诉渠道,依托“陇商通”一键服务系统,不断畅通完善涉企问题转办整改跟踪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大数据中心、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30、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切实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政发 〔2023〕12号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5项)
1、落实“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3、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50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5、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加快担保贷款发放。对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
费率不高于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担保机构、银行等共同建立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质效(5项)
6、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银行机构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措施,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链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有序发展上下游企业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链主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贷款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支持省内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8、增强信贷支持重点行业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落实好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将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将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纳入交通物流再贷款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发展、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信贷投放。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货合同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发放更多信用贷款。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力度,2023年投放150亿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在甘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新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对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符合条件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升级(7项)
11、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且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大汽车、家电下乡活动力度,省市同步举办“汽车消费季”主题促销活动。优化重点城市区域交通限行举措。(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公安厅负责)
12、持续提升“甘味”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甘味”农产品产销对接、东西协作产销对接等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打造兰州牛肉面产业园,支持省内兰州牛肉面品牌企业连锁经营,在省外大中型城市和东西部协作城市开店50家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店面每个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多措并举支持产品展销点,打造集特色农产品销售、文创产品展示、旅游景点宣传等为一体的平台窗口,提升甘肃优质产品知名度。(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大力促进旅游市场消费。严格落实公休假制度。组织开展“甘肃人游甘肃”活动,鼓励错峰出游。探索推出全域旅游年卡,2023年国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年执行不低于5折的票价优惠。对通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团队等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甘旅游以及组织甘肃人游甘肃的旅行社均按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淡季提高补贴标准。对省内景区、酒店及旅行社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组织宣传营销活动的按比例给予补贴。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符合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产业聚集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负责)
14、提升城市消费能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实施发放定向消费券等惠民措施。支持兰州、天水、酒泉、张掖、庆阳5个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加快建设,有序开展“外摆经营”,提高经营面积及顾客接待量。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特色商业步行街、特色餐饮街区和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支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第二批县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企业改扩建冷链集配和低温配送中心,打造“1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大力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引导实体企业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力度,推动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即时销售等应用,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优惠服务同步等系列活动,支持在线文娱、远程医疗、智慧旅游、智能体育等领域消费,加大中医针灸按摩、中草药食疗领域消费推广力度。(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6、加大交通运输领域配套政策扶持。扩大货车通行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降费路段,对通行全省高速公路且使用ETC的新能源牌照汽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ETC车辆通行费优惠5%政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开口子”和提质升级等工程,支持国省干线公路沿线货车停车场建设,在公路服务区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等设施。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和车型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5座车型参与定制客运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17、促进外贸提质增量。鼓励省内企业参加进博会、服贸会等省外境外展会,并予以参展费用支持。积极推进兰州、天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带动优势机电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加快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建设兰州、敦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稳步提升全省服务贸易规模。培育壮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文旅厅、兰州海关负责)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2项)
18、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不必要的住房需求限制,鼓励商品房团购,进一步降低商品房商业贷款利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稳定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19、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影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实际贷款额度。(省住建厅负责)
五、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5项)
20、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积极引导新能源电力、超发水电参与省内中长期交易,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21、进一步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50%收取的政策。2023年6月30日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继续实行水资源费缓缴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的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22、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医保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个人医保待遇不降低,先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
23、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24、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集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加大“政采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六、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7项)
25、加快下达投资项目实施进度。2022年金融工具、贴息贷款、中长期贷款已投放资金以及2023年提前批专项债券,6月底前基本支付完毕。2023年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6、支持民间投资发展。鼓励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优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时向民间投资开展项目推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其融资贷款需求直接通过甘肃“信易贷”推送至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7、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盘活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项目,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8、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投入,支持市县政府和市场主体参与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推动矿业权公开出让常态化。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组建省矿产资源集团,盘活优质矿产资源,优化矿权融资方式,支持矿业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优化省属企业资源配置。(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9、强化重大项目前置要素保障。发挥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作用,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实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化调度。适度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环评、能耗等手续。用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按季度向银行提供“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30、促进“飞地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成等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支持兰州市、兰州新区与
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河西五市建立飞地经济联席会议制度,联合
开展招商引资,共同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
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1、优化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服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高效开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全力以赴招商引资(3项)
32、聚焦产业精准招商引资。开展“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重点地区和世界财富、中国企业、民营企业3个“500强”企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信息、中药材、特色农业等领域,“走出去”开展产业链招商。(省商务厅负责)
33、强化开放平台支撑。支持省内对外开放平台引进一批运营企业,提升运营规模和质量效益。积极开辟国内国际货运新航线,发展壮大临空经济。着力夯实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基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兰州海关、省国际物流集团负责)
3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持续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确保“拿地即开工”。建立领导干部包联工业企业工作机制,建立推行“白名单”和“六必访”制度。创优“陇税雷锋”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 省税务局负责)
八、深入开展产业赋能行动(5项)
35、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发挥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300个以上“三化”改造重点项目。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延链补链,打造兰州石化、庆阳石化2个大型石化产业基地。助推有色冶金产业向高端延伸,实现由有色金属产业大省向有色金属产业强省转变。加快推进钻采炼化、电工电气、数控机床等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升级,积极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能源生产和供应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陇东综合能源基地和陇东千万吨级油气生产基地。(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坚计划,培育新建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新能源产业链缺失环节,重点培育引进关键零部件产业。做强做大先进有色金属新材料、动力电池材料、钢铁新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强力推动生物制药引领突破发展、化学药及制剂创新绿色发展。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建成兰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37、发挥优势壮大特色产业。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推进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及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建设,扩大张掖丹霞、黄河三峡、拉卜楞寺等大景区带动效应。加快实施文化旅游康养项目。依托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平台,组织开展中药材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引导中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负责)
38、大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业提升计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推进金融、康养、旅游、文体娱乐、电信服务、创意设计包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比重,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加速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负责)
39、持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开展县域经济年度综合评价,对“十强县”“先进县”“进步县”予以授牌表彰,省级财政给予“进步县”资金奖励(总额5亿元)。统筹运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开发区、代表性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加大开发区考核激励力度。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2023年新增百亿级园区2个以上,创建2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千方百计稳就业扩就业(5项)
40、全力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化省内东西部人力资源协作机制,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持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募集见习岗位1.5万个,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与高校签订见习岗位协议,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1、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纵深推动“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2、持续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于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进行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地制宜规划布局一批零工市场。(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负责)
4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年度培训计划中的占比。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参加社会化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每人1000—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企业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大力开展订单式、嵌入式和项目制等培训,提供培训、评价、输转一体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可预拨2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技能评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4、更好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由20%提高至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负责)
十、保障粮食能源安全(3项)
45、加大强农惠农政策供给。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助150元。推动涉农整合资金、衔接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等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重点支持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相关的机械,2023年购置补贴各类农业机械达6万台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大力实施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建设完善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保种场或保护区,加快种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开展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选育突破性玉米新品种4—6个,选育专用型马铃薯新品种1—2个,培育2—3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47、持续提升能源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加大能源生产供应,积极推进智能化煤矿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切实做好电煤运输保障和天然气保供工作,积极推动新能源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政府将适时开展评估督导和跟踪问效。
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甘工信发〔2020〕59号
摘要——
第四条 绿色工厂。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
第五条 绿色产品。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
第六条 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 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
第七条 绿色园区。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
第八条 工业节水型企业。在重点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切实加强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考核,推动企业对标达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升工业水循环利用水平。
第二十条 原则上从列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单位中择优向国家推荐享受国家级相关支持政策,依据甘肃省有关政策,对绿色制造体系载体单位给予支持。
(一)向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入选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如获得多个认定的,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二)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单位优先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工信发〔2020〕131号
摘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分厂),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第七条 智能工厂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软硬件资产投资60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企业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智能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持续提升、增长性。
(二)技术条件。企业智能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是省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智能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产品研发能够采用互联网思维或“众创空间”模式,研发产品具有智能化技术;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与高度集成,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3个,生产制造技术行业领先,智能化水平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五)管理能力。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在制造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物料需求、计划排产、生产监控、产品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品生命周期管理60%以上的智能化。
(六)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八条 数字化车间(分厂)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数字化车间(分厂)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数字化车间的软硬件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通过数字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
(二)技术条件。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积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70%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全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个,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车间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五)管理能力。采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和生产计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当年利用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申请省级先进制造业发专项展基金;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工信厅优先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对照本办法认定标准,推动企业对标达标、转型发展,以推动企业继续向更好的智能化方向发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摘要——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另外,省、市分别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详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创新型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办发〔2021〕46号)文件。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甘工信发〔2016〕515号
摘要——
第六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有良好的创新机制,企业创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年成功研发新产品新技术5项以上;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四)有良好的研发试验条件,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
(六)企业与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七)企业近三年无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政策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已有各类平台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详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办发〔2017〕36号)文件。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
甘工信发[2018]86号
摘要——
第四条 在评选年度前三年内研发的新产品(新品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优秀新产品奖:
(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并按照《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省工信委备案的新产品;
(二)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研发的创新成果,推广转化到省内多个企业,累计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新产品;
(三)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医药新产品;
(四)取得国家和省上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新产品:
(五)以甘肃道地药材为原料并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功能性保健品;
(六)具有甘肃特色的文化旅游新产品、新品种;
(七)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
(八)通过省工信委备案的重大成套装备;
(九)符合工信部和国防科工局颁布的《年度军用技术转民用技术》目录的新产品和进入军品领域的民用新产品;
(十)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够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第五条 属于下列之一情况的,不予申报评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重量、剂量的产品。
(三)生产产品企业在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五)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牵头人进入国家和省上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失信企业、失信人员名单的。
(六)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构成偷、骗税等行为的。
(七)获得过国家、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奖励的产品。
第六条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奖励条件: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条件如下:
特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年销售收入3个亿以上。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年销售收入1亿以上。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较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从高到低限额进行奖励,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1项,奖励300万元;一等奖5项,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10项,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0项,各奖励20万元。获奖产品颁发证书及文件。
资金来源: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专项资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摘要——
“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摘要——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适用对象:1.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